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云南省发改委对外公布的《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云南拟将境内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等电力领域,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15项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届时,将对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与发布、名单移出、权益保护和责任等,其中认定标准拟订了15条。例如,市场主体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市场主体指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通过专项监管、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办法》鼓励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同时,通过舆情信息、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的失信行为信息,作为认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拟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将通过公示、答辩等流程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对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办法》提出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但是对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起满1年的,在经过一系列审议等流程后方可移出“黑名单”。
《办法》提出,对认定生效的“黑名单”,不仅要及时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还要及时归集至省和国家信用平台,并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单位,以及向社会发布。同时,联合惩戒部门将按合作备忘录在其项目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
目前,《办法》还处于征求意见当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发改委宏观经济调节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18年9月19日至10月8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调节处。
联系人:刘扬
联系电话:0871-6311382163113358(传真)
电子邮箱:ynhgjjtjc@126.com
附件: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记录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的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是指记录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市场主体的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对象”)。
第三条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完成全省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及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推送、共享及公示等管理工作,负责涉电力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措施的健全完善工作。县以上电力行业主管、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涉电力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移出等工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评价工作,按月向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信用备案、失信评价等信息,配合开展工作。
市场主体包括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第四条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确保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