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二)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二)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或交易相关合法费用;
(三)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四)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五)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六)不满足《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要求,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二)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三)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四)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五)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六)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七)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第八条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二)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六)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七)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八)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九)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