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高额利润存在各式风险
交易电量占比决定利润水平
2016年3月广东省的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引入售电公司为新的市场参与主体,经过3-5月的三次交易之后,由于发电侧让利远超预期,一时之间售电主体受到广泛关注,被认为拥有“暴利”潜质。
此类“暴利”的主要源头由售电公司运营模式决定:作为发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分销商,其利润来自于出售给用户的电价与收购自发电企业电价的差值。由于售电公司于用户签订长期供电协议的时候,用户仍以2015年交易市场的结算数据为推测依据,没有预料到发电企业的让利幅度会达到0.13元/千瓦时,故签订的供电协议往往为目录电价降低0.01-0.02元/千瓦时左右。由于长期协议往往持续一年以上,故认为售电公司的“暴利”至少可以持续到2016年末。
然而该“暴利”却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源自每月竞得电量的不确定性,以前文模拟交易中购电主体“丁”为例:假设“丁”为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长期供电协议为3000万千瓦时/月,协议价格为-20厘/千瓦时。在上例中,丁最终成交电量为2000万千瓦时,结算价格为-236.02厘/千瓦时。此部分电量供给到用户,度电利润为216.02厘/千瓦时(暂时忽略其他成本),总利润为432.04万元。而未成交的1000万千瓦时电量则必须从电网公司按目录价格购买后供给用户,度电利润为-20厘/千瓦时,总亏损20万元,部分对冲掉了市场电的利润,公司平均度电利润缩水36.53%。因此,售电公司能够盈利与否,关键在于市场电占总供给电量的比例。然而由于售电公司每月能够竞得的电量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数月都竞不到任何电量,因此售电公司的利润风险较大。

返还电价剪刀差补偿机制及单侧竞争压制售电公司利润:对于售电公司而言,报价过于激进则导致公司存在发电量上的不确定性,若报价过于保守,则由于剪刀差补偿机制的存在,使得分配到公司的返还电价额度减小。由于市场电量在售电公司盈利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售电公司的报价策略更加偏向于保守以换取更多的电量,并寄希望于发电侧激进的报价策略来换取高额返还价差。然而随着6月返还系数调整到50%,发电企业的激进策略遭受打压,纷纷抬高报价避免损失。发电企业让利意愿的减少,让售电公司出现了两种分歧的报价策略:1)尝试以激进报价方式以压低价差和赚取补偿,尽量增加度电利润,以弥补电量上的风险;2)继续采用“保守压倒一切”的竞价策略,实现薄利多销。
2016年6月8日,广东经信委网站公布了第二批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售电公司目录,总计54家。第二批售电公司正式参与竞价交易之后,售电公司总量从13家扩展到67家,需求方主体数量将扩张到154家,每家企业平均能够竞标到的电量将大幅度减少,不利于售电公司利润的维持。
售电公司无交易结算能力,独立经营能力面临风险
售电公司在整个市场交易的环节中,没有结算能力。广东省经信委及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在《关于明确2016年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执行结果出具结算凭据,其中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费。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电力大用户,其价差电费由电网企业在其应缴电费中抵扣;售电公司价差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售电公司根据合同与其签约用户结算。
在广东首次直接集中交易之后,某家售电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开票请示,结果被当地税务机关拒绝,税务机关回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