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供电方而言,低报价(高降价幅度)虽然使电厂加大了主动让利,但是返还电价上升,部分弥补了报价降低带来的电价下降,同时提高了成交量和成交几率;高报价(低降价幅度)则减少了主动让利,相对的返还电价也相应减少,而成交量和成交几率也同步降低。因此,电价返还机制使得供给方最终成交电价之差小于报价之差,高报价与低报价策略之间对最终成交电价影响减小,低价策略呈现优势。

从前面模拟举例的数据可以看出,发电厂A报价降幅最大,达到500厘/千瓦时,最终成交降幅为183.1厘/千瓦时;发电厂E报价降幅最小,为300厘/千瓦时,最终成交降幅为109.86厘/千瓦时。A与E的报价之间相差200厘/千瓦时,而最终成交价之间仅相差73.24厘/千瓦时。对于发电厂A来讲,尽管报出电价比E低2毛钱,但是最终成交价却仅比E低7分钱,且由于报价很低,成交的几率要比E大得多。因此,发电厂量价博弈被简单化,报价策略出现“最优解”,即在保证成交电价能够覆盖发电边际成本的前提下,尽量报低价以争取成交。
返还机制对于供需双方影响不同的主因为:返还电价对购电方的作用机制为“奖励”,而对于发电方的作用机制为“补偿”,从电价层面均“鼓励”双方报出更低的价格。然而对于需求方来讲,低报价意味着承担更高不能成交的风险,而对于供应方来讲,低报价则提升了成交的几率。因此需求方的量价博弈更显激烈,发电方则是削弱了此类博弈。在3-5月的集中交易中,由于返还系数设置为25%,电厂方能够获得较多的返还电费,出现了发电厂报价策略向地板价单方面倾斜的现象。
经信委设立交易容量上限,供需双方均以单侧竞争为主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为响应中发9号文“逐步放开工商业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自2014年首次竞价交易开始便设置的交易容量上限,并采取逐年放开的方式。根据《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广东2014、2015和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分别为150亿、227亿、306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内发电量的4%、6%和8%。其中,2014及2015年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电量规模分别为20亿和57亿千瓦时,2015年单月交易上限为5.7亿千瓦时,2016年3-6月交易电量上限提升至10.5亿、14亿、14.5亿和18.7亿千瓦时。

尽管广东经信委不断上调集中交易容量限制,仍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2016年3-6月集中竞价中,供需双方申报容量均超过了允许成交的电量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