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此类价差配对方法决定了对发电方来说,若想增大成交的几率,则需要尽可能的低报价;对购电方来说,则需要尽可能的高报价。然而,更低的供方报价意味着电厂需要出让更多的利益,更高的需方报价意味着用户需要承担更多的用电成本。在此类价格匹配体系之下,供需双方均需要通盘考虑各自电量和电价的平衡点,以决定最终的报价策略。
价差返还确定结算电价机制形成交易剪刀差
由于供需双方报价到成交时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匹配,广东交易市场引进了价差返还制度,即按一定的比例将价差对的额度返还到发电企业及购电企业,以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根据广东省经信委发布的《关于集中竞争交易规则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5]1136号)规定结算:
一是引入价差返还系数β。成交的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下同)差额,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返回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目前暂定β值取25%:即当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大于电力大用户时,差额部分的25%返还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75%返还给成交的发电企业。
二是大用户成交价格形成。电力大用户的最终成交价差(设为P)根据其中标电量、申报价差、成交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差额(设为ΔE)、返回价差电费(设为E返)综合确定。具体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设为E申)加上返回价差电费(E返),除以中标电量(设为Q),即为该大用户最终成交价差。其中,返回价差电费(E返)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申报价差电费(E申)占所有中标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总额(ΣE申)的比重乘以返还给电力大用户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公式为:
P=(E申+E返)/Q
E返=ΣE返×E申/ΣE申
ΣE返=β×ΔE
三是发电企业成交价格形成。目前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最终成交价差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差异在于返还给发电企业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1-β)×ΔE。
此处,若将供应方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设为ΣE申(供应),将需求方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设为ΣE申(需求);单个电厂的申报电价为Pi申,成交电量为Qi;单个购电主体申报电价为Pj申,成交电量为Qj;单个电厂成交电价为Pi,单个购电主体成交电价为Pj,则:
ΔE= ΣE申(供应)- ΣE申(需求)(为负值)
ΣE申(供应)=Σ(Pi申×Qi)
ΣE申(需求)= Σ(Pj申×Qj)
合并以上公式可得:
(供应方)Pi= Pi申+ E返/Q =β×Pi申+ Pi申×(1-β)×ΣE申(需求)/ΣE申(供应)
(需求方)Pj= Pj申 - E返/Q =(1-β)×Pj申+Pj申×β×ΣE申(供应)/ΣE申(需求)
由上面两个式子可以看出,在供应与需求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确定以后,各主体的成交价格仅与各自的申报电价和返还系数有关,与申报电量、中标电量、交易对标方申报电价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