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引入模拟交易例子说明:假设市场上供需双方各有5个参与主体,发电公司A、B、C、D、E与购电主体甲、乙、丙、丁、戊。以上10个市场参与主体为市场全部参与主体,并假设正好凑成5对价差对,则撮合交易后结果如下:

依据上例,成交的五对公司中,供需双方的成交价格并不相等:其中“A-甲”、“B-乙”、“C-丙”三对公司成交价中仍旧存在差价,而“D-丁”、“E-戊”成交价格存在需方降价幅度大于供方的情况。这说明广东省交易模式中存在补偿机制,即价差对小的优先成交,但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值,该差值将以剪刀差的形式补偿到成交优先度靠后的公司。

补偿机制对于供应侧和需求侧存在不同的影响:根据各公司所分配的价差确定公式,E返=ΣE返×E申/ΣE申可以看出,各公司所得的价差总额E返由总可分配价差金额(ΣE返)和公司申报降低电费额度占中标电量电费额度之比(E申/ΣE申)共同决定。返还的电费将平均分配到每度中标电量上,即P返=P申×ΣE返/ΣE申。因此,在一场已经撮合完成的交易中(供需两侧总电费金额确定,返还总额确定),则申报的降价幅度越大(即报价越低),分配到的返还电价越多,与中标电量无关。
对于需求侧而言,高报价(低降价幅度)可提高成交几率,然而却会导致电费偏高(报价高,返还电价也少);低报价(高降价幅度)可降低电费(低报价,返还电价也高),相应地成交几率和成交电量也会降低。因此,购电侧最终成交电价之差大于报价之差,电价返还机制加剧了需求侧电价与电量的博弈。

从前面模拟举例的数据可以看出,购电主体“甲”申报降幅最小,为10厘/千瓦时,最终结算降幅为23.64厘/千瓦时;购电主体“戊”申报降幅最大,为150厘/千瓦时,最终结算降幅为354.55厘/千瓦时。甲与戊申报价之间相差140厘/千瓦时,而最终结算价之差被返还机制扩大到330.91厘/千瓦时。因此对于购电方来讲,激进地报低价可以得到更多的返还电价“奖励”,拉大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价差,但是却要承担更大的不能成交的风险;保守地报高价可以提高中标几率,但是相应地能够获得的返还电价也将减少。购电方的量价博弈被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