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住宅小区中压供电方式
6.3.1 负荷分级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6.3.2 住宅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个别情况可采用单电源+配电室方式供电。
6.3.3 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住宅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A、B、C类。
6.3.3.1 A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有超高层、高层、小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二级负荷。
(2)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开关站,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附图一。
6.3.3.2 B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仅包含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住宅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2)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参见附图二。
6.3.3.3 C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小高层、零星多层(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2)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或单电源供电,参见附图三;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
6.4 住宅小区低压供电方式
6.4.1 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经核算能确保满足居民用电电压质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至250米。超过250米时需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6.4.2 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及桥架,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及桥架共用。
6.4.3 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
6.4.4 小高层住宅,根据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
6.4.5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竖井内干线,宜采用低压密集型母线,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小高层建筑,低压垂直干线选用电缆。
6.4.6 低压电缆分接箱的设置和接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接箱应装设在用电负荷中心的位置;
(2)住宅楼应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住宅单元放射式供电的接入方式;
(3)分接箱内应预留1—2个备用间隔;
(4)通过电缆接入时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管、沟敷设方式,不宜直埋。进住宅单元时应设转角手井。穿越道路时应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敷设上应避免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
6.4.7 低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住宅小区内,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2)进入住宅楼,采用穿保护管或电缆竖井敷设方式。电缆竖井应单独设立,不具备条件时可与通讯电缆共用,但应分别在竖井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干扰;不得与煤气、自来水共用。
6.5 电缆通道配置
6.5.1 电缆管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需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6.5.2 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穿保护管、沟槽、电缆隧道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6.5.3 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其它区域应采用非金属保护管,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6.5.4 电缆中间接头处可设置中间井,或采用直埋加装保护盒敷设方式,保护盒宜采用玻璃钢材料(无碱或低碱)。
6.5.5 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6.5.6 所有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6.5.7 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
6.5.8 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标志应与小区环境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