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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5/18 14:34:35  我要投稿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

第十条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供电企业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项目居民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企业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千伏安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含电缆)通道。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物资供应。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三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即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住宅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在工程定额和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完成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住宅项目规划红线内变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供电企业应负责提供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的10千伏电源接入点,确定住宅项目供电方案,参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住宅项目受送电装置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内相关管沟、电缆桥架、设备用房及设备基础等电力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建设,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外至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线路管沟,应当按照市政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电网规划进行统一建设,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六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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