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四到户”。
第十八条 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投运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水二次加压用电、集中供热二次交换用电、安全监控等专用设施的非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 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已出台的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政策,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原管理政策与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2015年版)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