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改革历程看,英国、法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都是逐步探索和扩大的过程。例如英国从1990年推动POOL模式到启动BNETA模式,前后达15年之久,法国的用户选择权,也是多批次逐步推动。我国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是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的,如果考虑电力部公司化改造,那一轮的改革的启动时间在1995年,前后历时近8年;2002 年版本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形成,前后历时也近5年。
电力是必不可少的能源方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也关系到我国的能源安全,动一发而牵全身。目前仅直接服务电网的员工就超过200万人,改革也直接关系数百万家庭的生计。不可否认,在发电、售电等可竞争领域引入竞争,确实加强了服务,提高了效率。纵向切割、横向切割的激进改革模式,对于解决行业核心新老矛盾的过程中效果并不经得起推敲。从操作层面考量,可能渐进性改革更适合我国国情。
电价体系是下一步改革的核心之一
体制的影响深刻而久远,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内央企的管理体制、成本与盈利模式,都注定了2002年电力改革后发电与电网企业的大扩张就是一种必然。同样,电力行业在这一轮体制改革中的选择,也会从某种程度决定包括电力投资、电力公用事业、新能源发展等领域未来的走向。
电价已成为电力行业投资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我国政府历来对电价体系有较严格的管制,前后分别由物价局、计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履行价格管理职能。自2002年厂网分开以来,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及购销价差等都由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管制和监督。我国的电价管制,在上网电价方面主要体现为标杆电价,在输配电价的指导思想上为成本加收益模式。
国内电价的支付对象目前均为电网公司。标杆电价突破了国家高度集中的行政审批模式,也实现了从个别成本定价过渡到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的跨越,并从事后定价过渡到了事前定价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输、配电价,仍按照购销电价差倒扣来确定输配电价平均水平的过渡阶段,未来的方向是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的方式过渡。
在成本加收益管制模式下,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输配电价则通过准许收入与电量的比值获得。广义上讲,电网成本由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和资本成本三部分组成,其中折旧与运维费用统称准许成本。
折旧费占比最大,是电网企业准许成本的关键因素,折旧率标准对核定电网企业成本影响重大,目前我国电网企业折旧费用占输配成本约40%。运维费用目前按照材料费用、修理费用、薪酬、其他分别统计归算,运维费用是准许成本的难点,也是关键之一。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对运维费用的核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