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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监管局 湖北省发改委 能源局印发《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4)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9/12/3 16:40:19  我要投稿  

第五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要,每月中下旬,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受委托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二)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四)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和闭市时间。

第五十七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直接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起止时间。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九条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六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 签订了直接交易或零售交易合同的市场主体可作为出让方以电量为标的参与合同转让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可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同类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也可进行转让。

第六十二条 合同电量转让原则上按月度及以上周期开展交易。

第六十三条 交易方式以双边协商为主,也可采取集中竞价、挂牌等其他交易方式;转让电量可以是合同全电量,也可以是部分电量。

第六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三)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特殊属性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受让方应一并受让交易合同附有的电力(曲线)、交易电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条件。

第六十五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前述交易规则参加年度、月度的双边与集中交易。出让方参与转让交易前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合同转让交易申请,交易机构审核是否符合转让要求,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以双边协商达成的交易,在当次交易开闭市期间,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意向协议。以集中交易方式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应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包括拟出(受)让电量、出(受)让价格,并说明对应的交易周期。出让价格是指出让方出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受让价格是指受让方受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出(受)让价格可为正值或负值。

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受)让电量进行安全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出(受)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3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交易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

第六十七条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企业之间和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电量互保协议的,在互保协议执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章 安全校核

第六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和合同电量互保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有为各交易机构提供电力安全校核服务的义务,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七十条 湖北电力调控中心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与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信息,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对于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交易意向提交交易机构的日期先后进行削减,日期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环保经济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挂牌交易,按成交时间先后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七十三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并影响交易执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华中能源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十四条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包括优先发电和各类交易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对于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八章 合同执行

第七十六条 电力交易合同签订后,合同电量除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外,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总电量(交易周期内全电量)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十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10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通过交易平台上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在交易周期内执行偏差采取滚动调整方式。

第七十九条 滚动调整方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可以按月滚动调整,但合同总电量不能调整,合同电量按交易周期清算(年度交易按年度清算,月度交易按月度清算)。除因电网出现火电机组最小开机方式等特殊原因限制外,月度结算时发电侧与用户侧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应一致。

第九章 计量、结算与偏差处理

第八十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计量抄表按照相关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贸易结算电能表抄表时间原则上应以相一致的自然月为周期。

第八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按照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十二条 在确保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企业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的方式不变,售电企业需提交履约保函。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电价等信息传递给负责抄核收业务的供电企业。

第八十三条 发电企业、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

第八十四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按月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交易电量分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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