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开展市场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操作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
(八)配合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向市场主体披露和提供市场运行等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向市场主体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
1.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在具备市场化交易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放开水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比例;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
1.被湖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列入“环保信用黑标企业”的企业在退出“环保信用黑标企业”前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经营性用户全放开,无电压等级要求。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企业
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1.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2.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七条 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手续。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用户注册手续,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纳入市场主体目录,获得电力交易资格。市场主体目录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向湖北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和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允许省外电力市场主体到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参与电力交易。
第二十条 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全部电量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原则上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用户,在一个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只能与一家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自愿选择参加直接交易或者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 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但无法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意向的用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如果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均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化交易。下述情况下,可以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用电;
2.因电力市场基本规则、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相关的发用电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化交易时,应及时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注册相关手续。退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履行或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从注销生效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经由湖北省能源局和华中能源监管局核定,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生严重违反电力市场秩序、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进入电力市场,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可经华中能源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核实后,完成注销等手续,强制退出市场化交易。对强制退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被强制性退出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交易周期、品种和方式
第三十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周期开展。根据需求,也可以开展其他周期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品种按照交易类型(直接交易、电力零售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交易周期(年度、月度等)划分,包括:年度、月度和其他周期的直接交易、电力零售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三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