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计量与结算
9.1 概述
9.1.1 电量、电费采用电网运营企业按月集中结算方式,电网运营企业向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收取全部购电费,并将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让利电费在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收取全部购电费中扣减,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企业不直接结算。
9.1.2 电网运营企业按规定收取输配电服务费用(试点阶段暂不收取)和线损电费,同时代收政府性基金附加等。
9.2 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9.2.1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计量点以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9.2.2 新能源企业计量点以新能源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9.2.3 当计量点发生变更时,交易各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9.2.4 各市场交易主体应确保本侧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达到规则和国家、行业的要求,并能接入电网运营企业电能量采集系统。
9.2.5 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检定(验),对于未经检定(验)、检定(验)不合格或超过检定(验)周期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9.2.6 安装主、副电能表,应将主表和副表应安装在同一计量点,主副两套计量电能表一经确认,不得改变。
9.2.7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所在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新能源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9.3 计量数据采集
9.3.1 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的计量数据按一个交易时段为一个采样周期进行。经各市场交易主体协商同意,可以用交易时段(以分钟为单位)的约数作为一个采样周期;对于采用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计量应支持峰谷电量采集。
9.3.2 电网运营企业负责建立从各计量装置到计量数据库的计量数据采集方法、计算公式等的设定。
9.3.3 市场交易主体必须保证每一计量装置都与数据采集系统实现计量数据传输。定期上报计量数据,便于核对和计算交易电量。
9.3.4 新能源企业多数存在汇集站方式接入,其计量电量的确认按已有规定执行。
9.3.5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电量、购网电量的计量和确认应综合计算后确认。
9.4 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9.4.1 计量数据确认及替代方法,应由市场交易主体协商一致。
9.4.2 对于装有主表,副表两套电能表的计量点,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作为核对之用。
9.4.3 当主表发生故障时,应采用经恰当修正后的副表数据作为计量数据(或采取考核计量点数据修正后,并确认)。
9.4.4 若尚未安装副表,或当主副二套表计同时发生故障时,以可替代的计量表计记录的数据扣除必要的电量(线损、变损、厂用电等)后作为替代电量数据,或采用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并进行必要的修正。替代电量数据或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需经各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共同确认。
9.4.5 以有资质的检定单位出具的电量退补单作为修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