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市场运营信息发布
10.3.1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报装用电容量、用电类型、目录电价、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2)调峰替代交易需求信息、最大需量、联系方式。
(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10.3.2 新能源企业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2)已签合同电量等。
(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10.3.3 电网运营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损耗率、线损折价等。
(2)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3)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和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10.3.4 电力交易中心披露的信息包括:
(1)调峰替代交易合同电量。
(2)年度、月度电力供需预测情况;
(3)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调峰替代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次年(季、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的上限。
(4)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
(5)其他与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公共信息。
10.4 保密规定
10.4.1 除公开披露信息外(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私有信息。
10.4.2 电力交易中心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交换信息。
10.4.3 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不得向公众透露这三类信息。
10.4.4 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10.4.5 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2)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