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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16/4/28 14:02:24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兵团发改委、工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华电新疆发电公司、国电新疆电力公司、中电投新疆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国能新疆分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企业自备电厂:

为推进和规范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我办在2015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电力运行实际情况,起草了《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在http://xjb.nea.gov.cn/-能源监管中下载),现下发给你们,请研提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5月3日19:00(北京时间)前将意见反馈我办。

附件:《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替代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1.2 依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74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文件等,同时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文件要求,按照《关于2016年新疆电网清洁能源替代自备电厂促进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调峰工作方案的批复》(新经信电力函〔2016〕140号)确定的原则,结合新疆电网2015年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试点情况及其他各省开展试点情况,编制本实施细则。

1.3 适用范围

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是指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全额消纳新能源、满足新疆区域内用电市场和外送电的基础上,充分挖掘燃煤自备电厂调峰空间,通过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的调峰,实质性提高新能源的发电量。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

1.4 基本原则

1.4.1 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市场主导。在新能源企业发电侧和燃煤自备电厂调峰和用电侧引入市场交易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补偿价格信号反映电网调峰能力增加,拓展新能源企业发电空间上,缓解因电网调峰受阻引起弃电电量的增加(因电网输送受阻另行解决),促进新能源消纳规模实质性增加,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1.4.2 坚持“安全第一”,公平开放电网,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1.4.3 坚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参与试点的新能源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

1.4.4 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预判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调峰替代交易试点应建立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1.4.5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主体自愿参与,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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