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运营平台发布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基础信息,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发电类型、上网批复电价,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类型、到户目录电价、供电电压等级等,并根据市场交易主体注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5.3.3 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运营系统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市场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运营平台发布下一年度调峰替代交易供需信息。
5.3.4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和完成年度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分析、电网输送能力分析、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和完成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总预测数值(含新能源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需求汇总)等,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公告。
5.3.5 开展调峰替代交易时应遵循以下顺序,首先根据省内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直接交易电量预测和跨省跨区交易计划预测为参考条件,最终确定新能源企业消纳总体规模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网计划电量规模,并将预测计划替代交易电量规模(或政府已确定的目标值为前提)开展交易。同时通过交易运营平台发布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公告。
5.3.6 交易公告发布时,应明确和公示相关边界条件、交易模式(如集中竞价或挂牌)、出清方式、结算模式及方式等。
5.3.7 交易公告发布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参考公告信息,准备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申报相关工作。
5.3.8 因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电网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预计电网阻塞等预测信息、新设备投产计划等仅供市场交易主体参考,不承担因预测信息偏差对交易双方企业造成的损失。
5.3.9 每个交易周期,电力交易中心提前发布全网分月预测负荷、预计电网阻塞、发电检修(备用)计划、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引导各市场成员主动规避电网安全约束。
5.4 交易申报
5.4.1 每年3月上旬调峰替代交易公告发布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通过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年度集中撮合、集中竞价交易需求。
5.4.2 年度集中撮合、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数据格式参见3.1.2节。
5.4.3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集中调峰替代交易申报电量与向电网购电电量应考虑相关输变电检修计划,向电网购电电量为其年度全部用电量需求。
5.4.4 新能源企业年度申报电量应综合考虑内部、外部影响因素,相关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合理的发电能力等因素,不能超出机组发电能力的50%(即应考虑全额收购新能源情况后的发电能力)。
5.4.5 交易运营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在交易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不能解密数据包。因此,交易运营系统在客户端进行合理性检查,在交易端只确认申报数据是否接收,不对申报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检查。
5.4.5 在交易申报截止时间之前,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可以进行多次申报。对于集中交易,后一次申报数据将覆盖前一次申报数据,以最后提交的申报数据为准。
5.5 交易汇总与出清
5.5.1 每年3月中旬,进行年度集中撮合交易的出清计算。
5.5.2 对于年度集中撮合交易,按照3.1.3节和3.1.4节的方法进行年度集中撮合、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形成交易有约束出清结果。
5.5.3 在此基础上,结合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出清结果编制年度调峰替代交易执行方案。
5.6 安全校核
5.6.1 每年3月20日至25日,完成对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调整,形成年度调峰替代交易成交结果。
5.6.2 安全校核的原则参见3.1.5节。
5.7 交易结果发布
5.7.1 每年3月26日左右,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运营系统发布年度调峰替代交易成交结果,已达成的交易转入交易执行阶段:
(1)公开信息:市场年度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三个边界条件的年度成交电量、新能源企业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参与分区出清比例;
(2)向成交企业发布私有信息:成交电量及其价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三个边界条件的分月电量计划,新能源企业所在区域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参与出清比例、安全校核信息等。
5.7.2 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通过交易运营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5.7.3 交易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中心向自治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备成交结果,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调峰替代交易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