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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6)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16/4/28 14:02:24  我要投稿  

3.交易方式

3.1 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

3.1.1 概述

通过电力交易运营平台申报交易需求,由电力交易运营平台按照选定(公告公示)的计算方法进行预出清计算,确定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主体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和电价,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预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出清(交易结果和正式出清),各方依据交易结果和签订的入市协议落实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电价、分配结果并执行。

燃煤自备电厂机组边界条件包括:采取实时有功电力调峰、旋转备用调峰(固定下网负荷调峰、其机组调峰控制在30%以内)和停机备用调峰等三种方式。

新能源发电企业边界条件包括:新能源项目所在区域三年平均年分月综合利用小时数的方式计算,并综合考虑区域内新能源发电能力、调峰受阻和电网受阻等情况。

3.1.2 申报电量和价格

3.1.2.1 申报流程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先进行调峰替代交易申报和预出清,再进行新能源企业申报和预出清,并在确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正式出清电量、电价后,再确定新能源企业正式出清电价、区域参与电量的比例,预测分地区年度对应的电量结算比例。申报数据包括交易边界条件、执行时间、电量和电价等。其中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按照三个边界条件申报电量和价格(价格由低到高申报,最多可申报三个);新能源企业按照一个边界条件申报电量和价格(价格由高到低申报,最多可申报三个)。

3.1.2.2 价格申报: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以调峰替代交易设定的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为基准值(每次参考设定),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如申报价格变量进行限价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限价幅度和条件,超出限价幅度和条件的视为不合格报价。

新能源发电企业:以替代交易设定的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为基准值(每次参考设定),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如申报价格变量进行限价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限价幅度和条件,超出限价幅度和条件的视为不合格报价。

3.1.2.3 电量申报

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年度电量的最小值为10兆瓦时,可以按照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现阶段按照该项目预测分区利用小时数的50%为限定条件。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年度电量的最小值为100兆瓦时,可以按照10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3.1.3 集中交易出清计算方法

3.1.3.1 出清计算原则和要求

(1)先按照已选定的交易模式规定的原则进行确定。如“顺推法”“输配电价法”。

(2)以有利于消纳新能源为原则进行出清。

3.1.3.2 出清计算方法:具体采取集中撮合(竞价)、挂牌交易方式的出清方法应在公告中公示和明确。集中撮合(竞价)方式的具体出清计算方法,如“高低匹配法”、“最低价匹配法”、“边际电价法”等出清方式均可计算;采取“挂牌交易”的出清计算方法只进行电量出清计算,电价按照挂牌交易确定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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