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供电人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本次《电力法》修改若取消该项对供电人用电检查的法律授权,则应当明确由行政人来承担该项工作,不能使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处于真空状态,导致用电安全事故的上升。
最后是开放电网接入的问题。
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源的并网,应改为:“符合国家规划、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并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同意”,取消独立法人限制。
中国电力事业的辉煌和大发展、大进步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制度文明的结果,适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修改《电力法》是十分必要的,相信《电力法》的修改将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