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现行的低电价是不符合《电力法》规定和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当下中国电力行业中,其发电人、供电人,都有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涨价需求,开放发电侧和终端售电价格的立法决策应当慎之又慎。
关于取消供电营业区,实现供电的竞争性经营,以平抑和降低电价。要实现供电的市场化竞争,借厂网分开模式,将发电大卸五大块,必须在市场中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市场经营的主体,方可能实现相对竞争。
试想,全国每年的用电量由五个供电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竞争性经营的话,无疑可以实现平抑电价的目的。但是,问题在于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企业要增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每个供电企业只能有五分之一左右的电量业务,这种制度安排下,电量要分摊新设立的供电企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成本,即首先得提高电价消化新供电企业的成本,再进行竞争,形成以高电价为基础的市场竞争。这时,电价形成的刚性成本,再完善市场和竞争也难以平抑电价的刚性成本,通过竞争后的电价远高于原电价,这不是修改电力法的目的。
必须说明的是,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不应简单地把电力市场化作为改革的目标,只能为手段。
因此,电力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形成最佳市场化。保障中国电力工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电能和服务,而不是最大市场化,最大市场化可形成充分的竞争性市场。中国要实现中等发达水平,现有12.5亿的装机规模和电网规模还远远不够,发展仍是今后长期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电网开放
现行《电力法》对电价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安排,没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电价形成制度型机制。本次《电力法》修改工作应根据电力法总则的规定,电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发电人和供电人法定利润制度规范,即由法律确定发电人和供电人的利润水平,规定一个法定区间。
当发电总装机容量大于经济发展需求时,上网电价下行到法定利润的下端,反之在其间的高端;供电人的法定利润应高于市场平均利润水平,并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电价管理由经验管上升为制度形成,政府由制定电价转变为监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