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电力法》及配套法规没有电网建设的边界和内容的相关规定,造成了送出工程和配网建设工程,建设主体不同、产权归属不同、维护管理混乱的现象。对此,本次《电力法》修改应增加电网建设的边界与内容的制度性规定。明确“发电企业升压站外第一基(杆)起,到用户计量装置均有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并实行电价疏导解决资金来源。
其次是行政责任和法律适用。
现行电力法为保障立法目标的全面实现,设计并制定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责任和义务。这些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是促进中国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电网安全和用电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实际工作现状,需要加强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在修改《电力法》时应该增加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减少;二是强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以保证《电力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由于电力无实物形态,导致取证难,加之电力设施安全与否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在司法活动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现行《电力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刑法适用条款,应当予以保留。
再次是关于用电检查。
现行《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入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校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由于发、输、配用是一个硬链接的整体,方能实现电能的生产、输送和消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电网安全。长期以来,供电人履行《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职责,开展用电检查工作,防范和减少了大量的用电事故,从而也降低了电网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了用电人的生命财产和用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