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目前中国电力领域90%以上均为国企国资,不论哪一类或哪一级电力企业,在履行好国企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安全责任方面,都肩负着同样的使命;而不论是电力监管机构,还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更好实现国企国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结合方面、在通过会计、信息等技术手段提高产业透明度方面、在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为监管工作创造更好的硬件条件等方面,将会殊途同归不谋而合。
电力业务分类监管
的要害在于产业公共环节
传统上,电力产业可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产业环节,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中实施了“厂网分开”,并在《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输配分开”等改革方向,这些都属于纵向拆分的产业制度安排。但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不仅输配分开推进受阻,厂网分开也毁誉参半、功过不明:一方面在发电环节,虽然通过比较竞争机制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与产业透明度,但超大规模单一业务的经营模式面临着市场波动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在电网环节,形成了集公共权力、企业规模、业务链条、技术创新甚至舆论与学术等多重垄断于一身的超级垄断集团,整个产业格局极度畸形。
作为改革的深水区,电力产业具有普遍联系、快速响应,分层交易、多边实现,超前投资、有限竞争,基础服务、公共管制等很多独特而鲜明的技术经济特性,导致对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大量的内在的需求,从而形成了调度、交易、电网(输配电)等独特的电力产业公共环节。诚如习总书记2014年6月13日讲话所提到的“电力调度交易等属于政府职责的事项”——这是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也是电力业务分类监管的要害:
一是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普遍将调度、交易、电网三大公共环节的制度安排作为最核心的内容,例如英、德、法等欧洲国家采取了交易机构独立的TSO模式,美国、阿根廷采取了调度、交易打捆独立的ISO/RTO模式、CAMMESA模式,俄、印、巴西等国则将调度、交易、电网三者各自独立,等等。
二是随着领土面积特别是电网规模扩展,为了更好地保障系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基础网络平台无歧视开放,调度从电网企业分离已经成为一种“大国模式”,世界上超过30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除中国以外——全部实现了“调输分开”,欧洲在跨国联网过程中也组建了超越各国电网企业的独立调度机构(CORESE)。
三是对于不同形式分离的调度、交易、电网机构,各国普遍实行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对于调度、交易机构普遍通过合约规章法令法规等进行规范、甚至通过国家公权力来给予保障,对于电网企业大多采取独立过网费的经营模式以及投资准入等监管措施,而至于发—输—配—售的纵向拆分则不拘泥于绝对的产权拆分、而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相对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