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不是所有公共资产都必须成为国有资产,借助国家权力机制运营公共资产,往往为了更好地实现其非经济使命、而非与民争利;不是所有国有资产都必须实行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借助成熟的企业运营方式是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率、但绝非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贪婪无度——国企国资,既不能全面退出市场,也不能成为市场中的祸害,价值与使用价值结合归根结底还应更偏重于使用价值,业务分类监管是保障发挥国企国资更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否则,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等等本身也会沦为企业谋求超额利益的借口。
电力体制改革与国企国资改革
的共同原则与任务
国企国资按照业务分类监管,同样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与任务。能源产业往往链条较长且环节复杂,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通过“厂网分开”实施了纵向拆分,但业务格局并不稳定,监管政策也未到位,暴露出一些问题。
发电集团在现有不合理的价格机制下,被迫走向业务多元化;而且即使同为国企,由于背景条件、市场定位等不同,也出现了显著分化。三峡及核电企业享有倾斜性的营利机制,回报水平较高;华润、国开投等投资型企业在电力领域可进可退,可实施“撇脂战略”;诸多省级投资集团拥有地域优势,并具有交通、能源等组合业务结构;而五大发电集团历史包袱沉重,业务结构单一,不仅在供电方面属于兜底的行业角色,更承担了供热、水利等大量社会责任。
电网企业同样面临价格管制不合理问题,同时为了获得更高经济效益,在多元化道路上走得更远。目前电网企业的业务组合,包括输电/配电业务、购电/售电业务、建设施工、装备制造、金融、传媒等等,也包括习总书记2014年6月13日讲话所提到的“电力调度交易、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等属于政府职责的事项”,多种企业性/非企业性、营利性/非营利性、竞争性/非竞争性/垄断性、主营/非主营业务混业经营,难以摸清真实成本,识别关联交易,合理考核评价,有效实施监管。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网运分离”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同时也是不够的。根据十余年以来的电改实践,包括国企国资领域的整体发展态势,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与国企国资改革,一个共同的原则与任务就是实施“分类监管”,而且是按照业务而不是企业进行分类。通过更多在会计核算等技术细节做文章,进一步厘清业务性质、明确定位使命、规范组织形式、完善营利模式。目前有关部门拟订的新一轮电改的“指导意见”,包括了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交易机构独立运行、调整电网企业功能、确立新的营利模式等等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与国企国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相通的,并且为按照业务分类监管提供了更好的硬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