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应急电源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电网规划布局,不断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保障各地“黑启动”电源,适度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抗灾设防标准。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合适的应急电源,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7.6 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7.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7.1 宣传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市县人民政府、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7.7.2 培训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技能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业务技能水平。
7.7.3 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政府有关应急联动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持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本预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每三年至少对预案评估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1.2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层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8.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