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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青海省政府网    2017/8/31 14:00:58  我要投稿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电力行业能效综合提升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以财政奖励资金为杠杆,以重点项目为载体,引导、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激发市场主体节能的主动性,促进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使工业锅炉(窑炉)、电机(水泵、风机、空压机等)系统、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运行能效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464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主要城镇清洁取暖工程,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等基础工程。淘汰约900蒸吨燃煤锅炉。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摸底调查;对石化、焦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进行综合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西宁市城区第五污水处理厂,大通、湟中县城污水处理厂,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回用工程;实施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完成海晏、湟源、互助、乐都、民和、祁连、刚察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民和县官亭镇、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玛沁县拉加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深度治理工程。实施西宁市教场河、石惠沟,海东市巴州沟、引胜沟,海北州大通河青石嘴镇德庆营下游河段,海南州青海湖南岸黑马河及周边,果洛州黄河源区柯曲河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强化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围绕重点工程需求和节能城市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引导和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推动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继续发布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及国内节能新技术、新装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制度改革,以环保督察巡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离任审计、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责任,以排污许可、损害赔偿制度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实施“一证式”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协调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推行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构建形成监管统一、执法严明,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国家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市(州)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能源局等)

(三十三)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节能财政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支持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和实施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不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三十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探索开展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减排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2017年底前,全省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全部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底前,全省涉及重金属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全部参保。(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全省碳排放权交易,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排污权交易。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

(三十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探索通过能源托管方式降低用能成本。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七)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绿色产品体系”的统一安排。加强节能低碳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参加单位:省商务厅等)

(三十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和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等领域实行专业化环保服务企业建设运营,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购买或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推行“环保管家”管理模式,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三十九)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落实《青海省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方案(试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贯彻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建立管理系统平台,提升管理水平。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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