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备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和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电力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并网发电厂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数据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造成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2)遥测、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电量计量装置月运行合格率低于10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三十七条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东北电监局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给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所属电力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东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东北电监局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电力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东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PSS装置。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明确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应不小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强励倍数要求不小于1.8倍。达不到要求,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三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东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经东北电监局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后,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电力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
2.并网发电厂具备AGC功能的发电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