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对不满足以下任意一条规定的并网发电机组,按一次调频没有投入计算,相应扣减一次调频投运率。
1.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规定:
2.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规定:
火电机组:4%~5%;
水电机组:不大于4%。
3.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规定:
(1)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按下表设定:
4.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规定:
5.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要求: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和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
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计时的60s以内或者到电网频率恢复到该机组的一次调频的死区范围以内为止,该机组的有功功率相应进行调整(频率越下限时增加有功、频率越上限时减少有功)的幅度。
当机组的一次调频参数按照本条款第1~3条进行整定时,机组在80%的额定负荷状态下运行,对持续60s的一定频率的阶跃变化,其负荷调整响应的滞后时间和调整幅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
火电机组:应小于3s;
水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应小于4s;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应小于8s。
(2)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