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机组应在15s内达到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调整幅度的偏差: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s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调整幅度的±5%内。
(4)对配备循环硫化床锅炉、直流锅炉等具有特殊调节特性锅炉的发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指标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
(一)提供基本调峰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服务时,未达到调峰能力的,按照其调峰能力缺额,每日考核4分/万千瓦。
(二)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调峰服务时,未达到指定技术出力的,按照调峰容量的缺额进行考核,每日考核2分/万千瓦。
(三)提供旋转备用辅助服务的发电厂在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其备用容量时,应按电力调度指令调整出力。
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电力调度机构日前安排的最大可调容量时,根据规定的尖峰时段安排的最大可调容量与实际出力的差值,考核2分/万千瓦时。
考核电量=(最大可调容量-实际出力)×规定时段
(四)提供启停调峰的机组,在停机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启的,按照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火电供热机组、水电机组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并网发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当母线电压不合格时,执行以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每天2分/万千乏时考核。
(二)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进相能力时,按照进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0.2分;无法达到核定迟相能力时,按照迟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0.2分。
(三)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基本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第二十五条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因机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每万千瓦0.1分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机组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小时每万千瓦0.2分考核。
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服务时,因机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火电机组按每次6000分考核,水电机组按每次1200分考核。
第五章检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东北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设备健康状况,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