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东北电监局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严格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电监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文本)》(东电监〔2005〕90号)签订购售电合同。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或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另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并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半小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发电(上网)计划曲线考核按照偏离计划曲线的考核电量每万千瓦时扣2分进行考核:
(一)发电厂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当出现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上网)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电计划曲线,且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对发电厂进行考核。值班调度员因系统需要修改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以修改后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为基准。
(二)每时段发电机组考核电量计算公式为:
当“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0。
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
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
其中:k为偏差允许范围,允许偏差为3%。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日时段数。
(三)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机组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临时被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或自动调整出力时。
(4)机组计划并网后3小时,及计划解列前3小时之内。
(5)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
(6)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上限时,发电机组电量低于曲线考核下限免考核;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下限时,发电机组电量高于曲线考核上限免考核。
(四)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停运后的6小时之内按全厂原计划曲线进行考核,6小时之后该机组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