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并网运行考核管理规定
天津市调应加强调度管理,进一步规范调度日志记录,严格按照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并网机组考核和补偿,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考核及补偿。
(二)修订相关文件,开放并网技术监督服务市场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立即修订有关制度,杜绝指定关联企业与调度范围内电厂开展并网技术监督服务业务。
(三)完善电力调度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要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补充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加强信息披露网站建设,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
(四)认真执行用网电量电价政策,规范厂网电费结算行为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用网电量电价执行工作,发电厂用网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发电企业退还2009年10月以来多收取的用网电费。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使用承兑汇票,在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间合理分摊,同时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给各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占电费比例应基本均衡。
(五)规范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按规定分配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建立完善新机商转流程与管理程序并规范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组织差额资金分配。
(六)认真落实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要求,加快书面答复工作进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有关事宜,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信息,各类文件要及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七)明确“地方发电厂”购售电合同电量协商规则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商各发电企业共同明确年度合同电量协商规则,进一步细化“地方发电厂”的电量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