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惩激励
第三十七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效果明显并接入山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其用电限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组织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三)对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调减年度发电量。
(四)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供电,电力用户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五)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间点,所有用户错峰、避峰、限电、拉闸负荷之和。
(六)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户避峰、限电、拉闸影响电量之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