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各级电网企业定期披露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提出启动有序用电等级意见,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确定启动等级并下达到各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20%);
Ⅲ级:较重(黄色、5%-10%);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各市接到省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立即通知所辖市(县、区)及相关电力用户,按相应等级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确定的负荷、电量调控指标控制有关用户用电。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与电网企业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当地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加强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送出省份电网企业的沟通,促进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稳定并尽可能多争取送入电力。
第二十九条 发电企业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出力,保持电网供电能力的相对稳定,提高有序用电的均衡性。所有直调自备机组承担电网调峰义务,调峰电量可按相关价格政策结算。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电力用户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凡接入山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的工业企业,在编制方案、组织实施中优先保障、适当倾斜。有序用电涉及的用户依据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严格执行既定的负荷控制方案,将压限负荷、电量落实到具体班组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要合理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坚决杜绝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当电网供电能力发生变化时,均衡有序调整相关电力用户的用电限额,方便用户有计划调整生产班次或轮休错峰用电,科学合理组织生产运营,尽量满足合理电力需求,尽可能减少限电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机组运行管理,稳定并努力增加电网供电能力。在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供电公司要认真做好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统计工作,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汇报有关基本情况;详细情况于次日上午9点前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上级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汇总分析后的全网情况于10点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密切跟踪监测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对电力用户的影响,加强沟通与协调,对因生产安全、能源供应等确需特殊保障的地区和用户提高用电限额。
第三十五条 当面临电力短缺情况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十六条 紧急状态下,各级电网企业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