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每年1月中旬,根据全省年度电力供需平衡形势预测,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近期电力运行走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指导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研究确定本年度全省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所辖县(市、区)电力需求走势和用电结构,组织指导当地供电公司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调控指标。
第九条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根据市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上年度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荷变化,编制本辖区本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建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审核。压限负荷和电量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十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有序用电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达不到控制要求的,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调整完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调整完善后的有序用电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供电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汇总所辖县(市、区)有序用电方案,于4月20日前,编制形成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备案。本年度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下一年度新方案下发之日废止。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第十四条 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以下优先购电用户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限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五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耗能高、排放重企业。
第十六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及各市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公司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及时调整山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有关高耗能淘汰类、高耗能限制类和其他高耗能类企业名单以及相关技术数据。
第十七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及相关电力用户发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班次调整、设备检修和生产调休措施,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把压限负荷、电量细化到班组和设备,并将企业生产及用电负荷调整方案报当地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当地供电公司应充分利用相关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九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与其他用户共同承担有序用电义务,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顺序及相应比例参与有序用电。
第二十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二十一条 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