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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省集中竞价交易看电改成效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冯永晟  2016/4/13 9:17:03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3月底,广东省完成售电侧改革后的第一单集中竞价交易。此次交易是发电企业、用户和售电公司共同参与的一次远期电量分配。综合广东省的交易制度,远期集中交易在此轮电改中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远期交易及组织方式

国内有观点认为,此轮改革首先应在远期交易中引入竞争,随着远期竞争规模的扩大,计划电量制度将逐步瓦解,电力现货竞争自然水到渠成。至于如何在远期交易中引入竞争,此类观点又主张让电力买卖双方先在远期直接见面,集中交易。那么,通过远期集中交易是否能够真正撬动市场化改革呢?关键在于远期交易究竟引入的是竞争的“因”还是“果”。

涉及远期交易,需要区分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环境,这将明确界定上述观点所涉及的对象并有助于明确当前改革的性质。一方面,市场化下的远期交易,隐含前提是存在竞争性短期市场,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完整市场体系下,即不同时序市场中实现套利避险等市场行为;另一方面,非市场化下的远期交易,概念外延往往较窄,指提前签订电量购销合同。两种环境下的远期交易激励及实施机制存在天壤之别,前者为获取市场收益和规避市场风险,而后者则仅是服从计划安排。

不过,二者的决定因素却是同源,即电力系统的短期运营方式(背后的根本性技术约束自然是电力的物理性质)。抛开技术细节,是否信任市场主体能够通过价格机制直接面对时时变化的系统状况做出最有效的决策,是决定市场化与否的核心判断依据。这种价格机制便是现货定价机制。市场化意味着现货价格会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短期系统运营的行为,这种行为体现了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从基本的启停出力到辅助服务,从风险规避到动态投资等(当然不同竞争性电力市场,会因市场机制设计细节而存在自主决策程度的差异)。而非市场化则意味着仅利用指令来实施提前确定的各种远期电量安排,市场主体在短期系统运营中只是系统状况的被动适应者,协助系统运营机构完成调度工作。无论远期电量分配方式如何,即无论是谁,用什么方式分配远期电量,只要市场主体免疫于短期系统状况,那么这跟市场化就相去甚远。

因此,前述观点若要成立,需要假设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分配远期电量会使市场主体直接面对短期系统运营状况。显然,这一逻辑缺乏关键链条,理论上解释不通,实践中也未有过此种经验。

有人可能会质疑,确有“国际经验”表明,诸多国外竞争性市场建立前都有大量的远期交易,包括长达几十年的PPA。然而,国外的制度基础与中国并不相同。从二战后到上个世纪晚期前,发达国家电力产业大致经历了从分散决策到集中决策的变化。此后又进入以“决策再分散化”为特征的市场化改革进程。这一过程中,有部分持续存在的基本制度因素是中国所不具备的,主要包括相对多元的市场主体、相对明晰的纵向结构(即便当时结构不足以支持有效竞争),以及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比如英国在二战后虽然实施国有化,但中央发电局与地区配电委员会之间的电力购销角色仍是明确的,通过契约建立交易关系也是明确的;而美国则更是如此,多种规模、类型的电力企业一直存在,并为实现更高的协作经济性而建立起丰富的契约关系。这些基本的制度因素,支撑了明确的市场主体身份和自主决策权,当技术因素推动电力产业成本结构发生变化,引入市场机制成为可能时,在原有基础上引入电力现货竞争是自然而然的结果。所以,国外远期交易促进市场化进程的现象,实际上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至少远期交易不是竞争性市场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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