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的问题能够克服吗?
在远期集中竞价的制度安排下,发电商和用户并未改变传统的被动地位,其直接见面主要是解决了政府和电网原来的计划分配任务。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市场主体参与远期集中竞价的激励将存在潜在隐患。远期集中竞价之所以在一些试点得以推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前特定的经济形势。电厂的主要可变成本变化趋势较易预期,从而竞争意愿和竞争策略均会比较明确。但如果经济形势变化,那么电厂参与这一市场的激励就面临不确定性,进而意味着电厂有可能愿意向传统计划体制回归。因此,支持远期集中电量分配的基础并不稳固。
第二,远期集中竞价给现行系统运营调度带来的压力并非可以无限消纳。如果市场电量合同增多,那么系统运营机构的调度约束就会增多,需要系统运营机构更加频繁地调整计划电量来为合同的不平衡兜底。而当系统运营机构认为继续平衡合同将危害电网可靠性时,那么合同的不平衡也就必然。而且虚假合同的可能性也会进一步加剧这一问题。因此,远期集中竞价的规模本身就受到支撑其运行的传统调度体制的约束,而且会愈发明显。
第三,远期集中竞价的效率取决于规则设计,而现有设计仍难以完善,因为设计者根本上缺乏明确稳健的设计目标。广东与云南在拍卖规则的设计上有类似,均采用了有调整的按标支付(Pay-as-Bid)拍卖,只不过广东只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价差,而云南监管部门则代表难以有效参与竞争的火电拿走一部分。无论如何,这种分配方式天然地给市场主体留下了滥用市场势力的空间,从而导致市场配置效率降低。一般来说,这一集中竞价会导致价格低于有效水平,若长期存在并推广,势必影响电源投资。
第四,与上一条紧密相关,在远期价格偏低的条件下引入现货竞争,将直接导致远期集中竞价模式难以为继。因为引入现货竞争后,市场主体参与远期交易的动机将会彻底改变,这涉及到前面提到的远期交易在从市场化到非市场化的性质转变。对电厂而言,其主要目的是防范现货电价过低的风险,但集中竞价的定价机制难以有效提供这种对冲保障,因此电厂要么转向其它远期交易方式,要么干脆不参与。
此外,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专业监管能力的建设是否能伴随远期集中交易的发展而有所进步,还是仅仅是传统管理职能的简单调整,也未为可知。
总之,远期集中竞价很难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契合,寄希望于扩大远期集中交易的方式来放开计划电量制度很可能事与愿违。更可能的是,当现货交易具备成熟条件时,远期集中竞价或许早就难以为继。根本而言,远期交易及组织方式是由现货交易所决定的,而不是相反,从引入竞争的角度讲,时序上最后一环的竞争才是改革应该最先着力推进的。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这才是最基本的改革逻辑。
对放开计划电量的改革举措的选择,再一次表明此轮改革更像是一种单纯的利益调整。令人担忧的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发电企业对市场份额的渴求以及用户对低价的预期,使许多未触及体制症结但却有利于利益让渡或简单再分配的手段成为首选。在利益调整目标能够基本实现的条件下,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更高的改革路径将难以行之有效地推进。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已渐露端倪。或许,扭转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偏差仍有赖于决策者的远见卓识与政治魄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综合经济战略研究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