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际经验看来,远期交易组织方式也并不以集中交易为主。远期交易组织的集中程度往往较低,一般来说,将远期交易视为双边交易未尝不可。原因在于远期交易的特征(时、量、价)并不受短期系统状态影响,主要取决于交易主体对现实需求、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契约等)的综合评估。远期交易可以通过自主搜寻实现,也可以借助中介,合同形式既可以自主确定,也可以标准化(期货)。因此,无论是否在市场化环境下,远期交易决策都属于市场主体自由决策的范畴。最关键的是,市场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成本收益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交易方式。
因此,当市场主体连基本的决策权都不具备时,便被要求参与远期集中交易,并被寄希望于推动现货市场建设,这种思路多少令人觉得匪夷所思。
本轮改革对电力改革的本质认识并不清晰。支撑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通过在可能领域内实现决策分散化(不同地区的条件可能不同,因此分散化程度存在差异),让市场主体通过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的市场行为,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也将得到极大提升。因此,判断改革举措是否瞄向市场化的标准不能只看采用了何种新规则,而要看交易性质是否发生变化。而通过广东省的实例可以逐步窥见我国已经进行的一些远期集中交易的本质。名义上,这些远期竞争交易是为了改革计划电量制度,那么真得能打破计划电量制度吗?
新的市场激励出现了吗?
在现货市场作用机制中,现货价格的激励会传递给即使所有电量都被远期合同覆盖的主体。类似地,在引入远期集中竞价的试点中,最核心的激励同样不在于远期交易组织方式,而在于最终的激励来自哪里及选择这种激励的权利。
普遍看来,广东的市场主体参与集中竞价的激励是什么?普遍认为,是电厂与用户(包括售电公司)之间的直接交易,以及电厂之间和用户之间的面对面竞争。如果把所交易的商品从电力换作其它普通商品,这一答案无疑正确。但电力系统的真实成本(及各主体对系统的实际贡献)不可能提前一年,甚至一小时决定。所以任何远期电力交易即便引入完美竞争,也必须依靠偏差机制来完成激励链条。因此,最后一环恰恰是最重要的一环,这种偏差处理机制在广东(以及其它直购电试点)称为“考核”。
“考核”的提供者是代表计划力量的监管部门,换言之,参与竞争的核心激励是由政府提供的。所有参与竞争的用户都要考虑到这一最终激励,才能决定其参与这一市场的策略。如果说广东的交易相对其它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而言有所进步,那是因为其规定对偏差电量按集中交易形成的平均价差考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在考核中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能改变问题的本质。此外,即便政府提供这一激励,也并非所有用户都有权利选择,市场准入仍由政策严格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