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云南、贵州、安徽、宁夏、湖北五省(区)电网首个监管周期的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五省(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电力价格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由市场形成电能交易价格;同时,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电网企业,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电网输配电是典型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制定独立的输配电价,是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的市场化改革。2015年,我委决定在深圳、蒙西电网试点基础上,在湖北、宁夏、安徽、云南、贵州5个省级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并指导有关省份制定了周密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区分历史成本和预测成本,区分一般性有效资产和政策性有效资产,研究确定输配电价测算办法,设计测算模型。
各省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向我委报送了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测算结果,近期已陆续批复。根据测算结果,五省(区)输配电价降价空间合计55.6亿元,全部用于下调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相应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
问:对五省(区)的输配电成本监审是怎么开展的?
答:2015年6月底至10月,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指导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和监审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成5个联合监审工作组,交叉开展对试点省级电网公司的成本监审。五个省网公司合计上报2014年输配电成本1004.41亿元,经监审,共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163.67亿元。
从监审结果分析,输配电成本予以核减的重要因素:一是根据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折旧年限按照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中值考虑,相应拉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降低折旧费。二是按相关性原则,剔除了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资产和费用。对于人们比较关心的电网企业职工薪酬问题,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确定的,并在监管周期内基本保持了零增长。
问:试点省份的输配电价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答:根据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核定输配电价的方法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各试点省份的输配电价,是在严格落实中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定价模型测算出来的。
根据各省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在核减历史成本的基础上,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一个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以及准许收益率,计算了监管周期内各年度的准许收入。然后将准许收入分摊到不同的电压等级,并根据对售电量的预测,测算出输配电价。
由于不同省份电网有效资产不同,未来三年新增电网投资和售电量的增速的也存在差异,输配电价的具体水平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