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响应机制
(一)明确分级响应主体
原《预案》应急响应分两级,新《预案》对应调整后的事件级别,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成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另外,新《预案》将小规模大影响的停电事件也纳入响应范围,增加了“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要求。
新《预案》还规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规范应急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迅速开展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防范次生衍生事故、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信息发布、组织事态评估等响应措施。
另外,新《预案》对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进一步细化,分部门应对、国务院工作组应对、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三个层面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国家专项预案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新《预案》还规定,当同时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新《预案》对电力企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事件监测预警、采取有效预警行动、第一时间信息报告、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落实恢复重建规划和强化应急保障措施。根据新《预案》,国家电网公司是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参加电力恢复组和综合保障组,并承担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