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细化事件分级标准
新《预案》参照并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主要依据电网减供负荷、供电用户停电两个指标,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原《预案》中的Ⅰ级、Ⅱ级两级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五、调整组织指挥体系
(一)明确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将原《预案》中的国家应急机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进行了细化,改为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三个层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在初判发生一般或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开展部门应对工作。
国务院工作组:“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能源局或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成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由27个国家部委、企业单位组成,设立电力恢复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和社会稳定组。
(二)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事件响应主体
新《预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并强调“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当“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针对电力应急管理在机构设置或职责落实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为避免职责不清造成预案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新《预案》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牵头责任部门。
关于现场指挥机构,新《预案》强调,现场指挥部的成立由事件响应主体决定,即“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并要求“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