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应急指挥机构
新《预案》要求,“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此处强调了电力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的衔接。
六、新增监测预警机制
新《预案》要求,“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新《预案》还增加了预警机制,从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分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行动要求;并要求“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七、强化信息报告
与新的组织体系相适应,新《预案》强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中央电力企业同时报告能源局”。明确了电力企业的信息报告要求。
“事发地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能源局报告,同时通报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和能源局要立即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此处明确了信息报告与通报的职责分工与程序,强调了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等在信息报告中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