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适合中国电网运行实际的评价标准需研究的问题
2.1明确采用控制性能评价标准的目的
如果欲在借鉴北美CPS标准的基础上设计相关标准,则应根据中国国情,首先明确采用此类标准的目的。如果主要关注于经济性,则对于标准中的频率控制目标值ε1和ε10,可取电网上一年基于1分钟和10分钟平均的频率偏差的均方根值,这样在保证维持与上一年相当的频率质量的同时节约大量控制成本。如主要是关注于安全和优质性的均衡,则或减小频率合格目标值ε1和ε10,以提高对频率质量的要求;或提高CPS1合格值(如:150%),并动态修正CPS2合格值,以提高频率质量,并控制联络线功率在合理限度内。
2.2频率调节责任的分配
在频率控制模式方面,与北美的互联电网的扁平管理模式不同,中国电网实行的是国家、区域和省的三级调度管理体制,每个级别均设有调度通信中心,实施各自的调度职能。
频率调节责任的划分可通过频率偏差系数B的分配予以实现。其具体做法是,首先由上一级电网(如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确定其整体频率调节责任,即确定BS,然后由该级调度部门将BS分配到其管辖的各控制区域(如:区域电网调度中心),即确定各控制区域的Bi,从而实现对各控制区域(省网)二次调频责任分配。
在调度层面,电网运行频率调节手段包括频率的一次和二次调节(AGC)。其中,一次调节快速,为分散控制,但为有差调节;二次调节较为缓慢,为集中控制,但可实现无差调节。关于提高控制区域的频率调节责任,对于一次调节可依据强制性的措施,要求相关机组安装或改造调速系统;对于二次调节可通过增加B系数的数量获得(假定系统具备相应容量的AGC机组且性能优良)。
由于确定B系数的依据是系统的一次调节能力,即β系数的数值,而B系数所关联的物理量ACE是二次调节的依据;还有,某控制区域所承担的调频责任,不仅与该区域的B相关,还与β相关,故B系数的确定与分配问题较为复杂。
2.3控制区域一次、二次频率调节控制性能的单独评价
在频率调节中,一次调节的成本高于二次调节,若实施一、二次频率控制性能综合评价,则可能会出现控制的博弈行为,如:控制区域放松对一次调节能力的管束以降低控制成本(控制区域要购置一、二次调节能力),会导致整个系统一次调节能力下降,造成运行频率质量降低,严重甚至会危及频率安全。
因此,有必要寻找能够分别且准确地评价控制区域一次、二次频率调节能力的标准,实现频率一、二次调节的单独评价。文[10]对该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研究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