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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权与购电权助推电能交易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电新闻网    2015/5/11 11:29:38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年来,跨省(区)电能交易在实现余缺调剂、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全国跨省区电能交易电量(合同电量,非物理输送电量)合计6240.2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55%。其中,跨区交易2664.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99%;跨省交易3575.8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78%。

跨省(区)电能交易是下一步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但是受到计划与市场双轨制影响,目前我国跨省(区)电能交易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跨省(区)电能交易现状

我国地域广阔,一次资源分布不平衡,跨省(区)电能交易实现了电力的余缺调剂,缓解了地区性、时段性缺电问题,促进了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煤炭资源,提高了全国能源整体利用效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近年来,随着跨省(区)电能交换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电力联络线功率交换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跨省(区)电能交易总量快速增加,基本形成了东北及内蒙煤电、风电送华北,华中水电送南方、华东,西北煤电送华北,华中水电和西北火电、华北火电互济的格局,总体上符合一次资源能源流向。

目前我国跨省(区)电能交易呈现计划为主(含电网企业制定的计划),市场为辅的格局。每年以计划方式形成的跨省区电能交易占全部交易电量的80%以上。在非计划交易模式中,竞价电价市场建设的配制使电力生产和消费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变得困难,2011年之前跨省(区)电能交易存在竞价行为,总体上看是从标杆电价开始向下竞价,2011年《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出台后,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对此变化,部分地区创造性出现了所谓“锁定电价,竞量上网”的交易模式,可谓市场在计划夹缝中生存的一大“创新”。

目前跨省(区)电能交易 牺牲送受两省发电企业利益

2011年《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电企业对跨省(区)向下竞价的交易方式坚决反对。为什么作为市场主体的发电企业如此反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化特征的跨省(区)电能交易呢?

一方面这和我国目前广泛实施的项目核准、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计划分配制度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发电机组核准后即可享受该省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而分省上网标杆电价依据之一就是省内发电机组预期的平均利用小时数,假设某省在进行标杆电价测算时认定未来一段时间内该省的平均利用小时以5000 小时计算,那么该省内火电机组的成本及利润应当在 5000 小时内得到补偿,并以此为基础得出该省标杆上网电价,相应的在省内机组未完成核价利用小时数之前全部发电权(合同)属于省内发电企业(发电合同优先生产权)。因此,电网公司在组织开展电能交易时,本应首先确保本省内发电机组的核定利用小时数,即优先省内平衡,如果在此基础上不能保障全省电力供应,则应积极开展跨省(区)电能交易。实际上受到利益驱动,电网企业在计划之外组织交易时,往往忽视或者侵害了省内发电企业的优先生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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