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四川的水电送至陕西,如果此时陕西省内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低于核定的利用小时数,那四川的水电就应向陕西的火电企业购买发电权,陕西电网公司仍然按照陕西火电标杆电价进行结算,扣除输电电价后与四川水电电价的价差部分由陕西出让发电权的火电企业与四川购买发电权的水电企业共享。
这样做避免了电网企业通过双轨制降低购电成本的冲动,解决了受电省份发电容量充裕的情况下,依然有大量外电拥入的问题,既保障了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稀缺的电能资源流向真正需要的地区,确保跨省(区)电能交易正确的能源流向。
二是开放电网企业间“购电权交易”,建立跨省(区)电能交易灵活调整机制,保障电网企业合理的“既得利益”。
对应于发电权交易,购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用户之间替代购电的交易行为,购电权交易的电量可以是各类合约电量,包括国家及地方分配的电能合同,交易价差及交易量由用户自行协商确定。购电权交易与发电企业无关。在目前用户没有直接进入市场的情况下,购电权交易可先在电网企业中开展。
具体的做法是将电网企业视作“特大用户”,电力电量富余的省(区)电网企业可将某段时期内国家或地方计划分配的电量购买权直接转让给电力电量短缺的省(区)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采用双边协商,或者区域平台撮合的方式,自行协商购电权转让价格。购电权交易应在长期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给予电网企业根据本省(区)电力供需情况对国家或地方分配计划的合同内交易电量进行再交易的权利。
实践中看,2011年,在广西发生拉限电情况时就向广东购买了部分“西电东送”合同(云南送广东),广东收取10元/兆瓦时的转让补偿,这种形式的交易就是在“购电权交易”方面所做的积极尝试。
跨省(区)发电权交易结合购电权交易是非电量市场中一个比较新颖的务实模式,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规范市场秩序,还在于进一步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提高发电侧和购电侧的市场化程度、摸索市场建设经验。总的来说,这种方式适合我国电力交易的现状,符合未来电力市场发展的趋势,与现行体制基本上保持一致,实施难度不大,不会增加过多投入,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对市场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可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建设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