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交易职能本是调度职能的一部分,在与输电(电网)分开之后,是调度/交易各自独立,还是调度/交易捆绑运作,并无绝对的差异。因此,调度/交易/输电(电网)三者制度安排的核心抉择还是调度/输电的分合关系,由此可以简化为“两种模式”:
“小国模式”——调输一体——英、德、法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等领土小国,调度机构与输电(电网)一体,交易机构单独分开;
“大国模式”——调输分开——除中国以外所有国土面积比较大的国家,其中俄罗斯、巴西、印度是调度/交易/输电(电网)三者各自独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则调度/交易与输电(电网)分开之后打捆运作。
为什么调度/输电的分合模式恰好与一国领土面积高度相关?是否仅仅是巧合?
简单解释,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起点是基本一致的——即从三者合一走向不同程度的分离,实现公共职能的非企业化。而在任何国家推行此类改革都会有成本与阻力,因此调输分开改革的驱动力,其实是取决于维持现状、调输一体的弊端(成本)!
而调输一体的主要弊端在于:可能影响到电网的公平开放,影响到发电厂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影响到电网的信息公开外部监管——如果一国领土面积较小,电网规模小、结构简单,那么调输一体的弊端多半就比较有限;而如果一国幅员辽阔,电网规模庞大,分层分区情况复杂,跨省跨区交易等情况较多,如果调输一体显然就会留下很大隐患——于是,世界上所有领土大国(除中国以外)不约而同都选择了调输分开的“大国模式”,这是电力“范围经济”特性的又一体现,即所谓“一种选择”。
进一步可以作为旁证的,是随着欧洲国家之间电网互联的发展,欧盟从“小国模式”也正在走向“大国模式”:
一是国家内部的调/输治权分离——在欧盟发布的第三级内部能源市场指令包中,确定了独立输电运行机构(ITO)方案,调/输构可以从属于同一母公司,但必须独立运作并通过加强监管来保证电网的公平、无歧视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