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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2022/7/7 16:19:34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日前,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点电网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大型综合能源项目、充换电项目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以下电网的互联,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网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平调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应当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详情如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电力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自贸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从事电力建设、生产、运行和供应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第五条【电力用户】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电力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宣传,提升全社会绿色用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电力规划】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依法编制省电力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规划等,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划程序】编制电力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社会公众以及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国土资源预留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第十条【建设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点电网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大型综合能源项目、充换电项目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电源点取水管线、供热管线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相互妨碍处理】电力工程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兼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工程建设改造、迁移和补偿费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拆迁边界】电力建设项目获得核准或备案后,项目涉及拆迁的,依照国家相应电压等级设计规程划定拆迁范围。

在拆迁范围内,除本项目外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二)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大棚、禽畜养殖场等其他设施;

(三)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四)其他可能导致拆迁补偿范围扩大的行为。

第十四条【简化流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下列电力建设项目手续的,可以优化相关办理流程:

(一)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工程开工建设条件可以依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

(二)对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采取消防验收,对220千伏以下变电站工程采取消防备案。

第十五条【智能电网建设】鼓励电力企业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促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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