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供货业绩
查阅2014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供货合同、发票。若合同信息无法反映具体产品,可以附上技术说明。
1) 合同的供货方为供应商自身。
2) 提供的产品合同业绩应为国内同类产品的合同业绩。
3) 提供的产品合同业绩应为整机销售业绩(工业领域)。
4)供货业绩是指供应商与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不认可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产品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④供应商与代理商、经销商之间的业绩。
※2.4 人员构成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社保、培训记录、职称证书等),核实管理人员、设计研发人员、生产制造人员、试验检验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
1)员工应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社保证明,不可借用其他公司的人员。
2)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具有中、高级职称证书。
3)供应商应组织员工定期培训,并且对培训记录进行存档管理。
3 设计研发能力
查阅产品整体设计加工图纸、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标准编制等取得和参与情况,查阅资料,核实生产研发情况。
供应商应具有自主设计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
4 生产制造
※4.1 生产场地
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厂房设计图纸等相关信息。
应具有与产品相配套的场地(包括专用生产组装场地、原材料存放场地、试飞场地、调试场地等),如生产场地为自有场地,应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信息,如生产场地为非自有场地,需具有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短于1年)。
4.2 生产工艺
查阅原材料和组部件生产、检测工艺控制文件以及工艺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主要设备均有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2.1工艺控制文件
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工艺控制文件应齐全、统一、规范。各工艺环节中无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4.2.2关键生产工艺控制
从原材料、组部件到产品入库所规定的每道工序的工艺技术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生产产品的各个工序应按工艺文件执行,现场记录内容规范、详实,并具有可追溯性。现场有明显的标识牌,有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具有自行生产、组装、试验、调试能力。
※4.3 生产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机械加工类设备(用于生产无人机金属类零部件):如车床/数控车床、铣床/钻床/钻铣床/台钻/台式钻床、磨床/打磨机/台磨机、折弯机、焊机、曲线锯/锯床、立式加工中心、数控加工中心/CNC加工中心;非金属材料加工类设备(用于生产无人机碳纤维材料、复合材料、3D打印材料等零部件):雕刻机/激光雕刻机、切割机/数控切割机/激光切割机/型材切割机、3D打印机、烤箱/烤房、喷漆机/喷漆房/烤漆房、模具等。应至少具有2种机械加工类设备及1种非金属材料加工类设备,工装设备必须自有,不得借用、租用其他公司的工装设备。
2)自主研制的工装设备应提供设计图纸、委外加工协议等支撑材料。
3) 设备使用正常,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具有检定报告,并在检定合格期内。
4.4 主要组部件
4.4.1主要组部件情况
查阅产品主要组部件合作商的采购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如自行开发或生产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小型旋翼无人机巡检系统主要组部件包括:机身(含电机、桨叶)、测控与通讯链路(图传、数传)、任务设备、地面显控单元(地面站)、飞行控制软件系统、动力电池及遥控手柄等。
固定翼无人机巡检系统主要组部件包括:机身(含电机/发动机、桨叶)、测控与通讯链路(图传、数传)、任务设备、地面显控单元(地面站)、飞行控制软件系统、动力电池(电动型)及遥控手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