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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7/3/8 9:15:50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7〕343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

报来《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28日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构建投资多元、主体规范、交易公平、监管有效的配售电市场体系,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推进实现电力供应多元化、电力交易市场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方向。牢牢把握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序放开售电业务,规范存量和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培育独立市场主体,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坚持安全高效。严格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支持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发电企业,产业政策鼓励、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的电力用户参与售

电侧改革和市场交易,鼓励市场化竞购绿色电力。

3.坚持创新驱动。创新准入方式,优化“注册、承诺、公示、备案”流程,以交易机构注册代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推进互联网技术融合应用,鼓励售电公司创新增值业务。

4.坚持积极稳妥。加强电改政策宣传,凝聚社会各界共识。加强电改总体谋划,结合地方实际开展不同类型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组织面上推广复制。

5.坚持科学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电力输配、电力交易等重要环节过程监管,保障电力市场公平开放、电力交易规范有序。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市场主体类别及其业务

售电侧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企业和电网企业。

(一)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是指电网企业依法成立或吸收社会资本设立,并取得售电注册资格,从事电力购售业务、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的企业。第二类为新设配售电公司,是指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从事电力购售业务,相应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的企业。第三类为独立售电公司,是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从事电力购售业务的企业。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售电公司”泛指前述三类公司。

1.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支持电网企业以混合所有制形式设立售电公司。电网公司设立的配售电公司,享有与新设配售电公司相同的权利,在其配电区域内与新设配售电公司承担相同的义务。

2.新设配售电公司。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允许法人、自然人参与组建新设配售电公司。鼓励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参与新设配售电公司,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从事增量配电业务的新设配售电公司应申请调整配电区域范围,并与既有配售电公司衔接配电区域。具备条件的,可将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分开核算。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其配电区域内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售电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

(2)负责配电网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营,开展配电业务,并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过网费。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其配电区域内应当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独立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的全部义务。

3.独立售电公司。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允许法人、自然人参与组建独立售电公司。鼓励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参与组建独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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