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市场规则与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提供专业售电服务,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2)向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用能咨询、设备维护等增值服务。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并保守客户秘密;
(2)执行交易规则,服从电力调度和有序用电管理;
(3)依规披露信息、报送数据、公告重大事项,按时公示、报备年度报告和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二)电力用户。
用户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和省定单位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可以按照交易规则自主参与市场交易,并与售电公司或者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用户。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其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以及其他已参与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选择售电主体以年为周期签订协议,至少为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
电力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2)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包括直接交易、委托交易);
(3)自主选择进入或者退出交易市场;
(4)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索赔。
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等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
(3)在进行市场交易前申明电量用途,并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明的用途;
(4)执行调度指令和有序用电计划。
(三)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配电区域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电网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2)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电网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当独立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者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当新设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配售电义务时,电网企业根据政府调配代为履行;
(2)对配电区域内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用户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电力普遍服务;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保障电网公平开放,向电力用户(包括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和独立售电公司、新设配售电公司)提供输配电服务,向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可再生能源发电,受托承担配电区域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上报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需信息和通用技术规程,定期公示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及时公告重大事项;
(5)在配电区域内,代收政府性基金;
(6)按照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三、市场准入
(一)准入条件。
1.工商注册。
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载明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独立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配电服务范围、需求相适应,与配电标准规范相符合的设施设备和运维队伍。
4.营业资格。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专业人员。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均有五年以上输配变电从业经历;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6.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必须主动承诺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承诺特定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代为履行其他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的义务。
(二)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要求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四、市场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公司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