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电力规划的全局性、严肃性与科学性。
首先,加强电力规划的全局性,坚持全国统筹规划,促进国家规划与省级规划的有效衔接、协调统一,避免因部分地方放水导致严控效果减弱。其次,加强电力规划的严肃性,未纳入规划或不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避免电力供给无序扩张。再次,加强电力规划的科学性,对电力规划进行滚动修编、及时调整,持续追踪用电需求变化,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早调整规划,增强规划的指导作用。
3、区分发电技术种类,采取差别化调控措施。
要清醒认识到电力清洁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阻挡,对不同发电技术采取差别化调控措施。
对于火电,一方面,既要承认其在未来较长时期仍将是我国的主力电源,重要贡献不可或缺,也要认识到火电逆势上扬态势必须得到控制,逐步被清洁能源替代无法避免;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火电正在由电量型电源向电力型电源的重大转变,灵活性改造势在必行,以便在调峰、备用等辅助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提高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接纳能力。对于水电,一方面要在大力开发径流式水电基地时提前考虑消纳市场、同步做好电网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有调节水库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力度,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优质调峰资源。对于核电,要安全第一、稳妥推进,适当放慢利用小时数已大幅下降地区的核电建设步伐。对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技术,要坚持集中开发与分布式并网并重,坚持远距离输送与就地消纳并重,坚持电源发展与电网建设协调推进,积极探索清洁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有效机制。
4、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控制供给新增。
对于煤电,在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的“三个一批”(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促进煤电有序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同步进行“淘汰一批、改造一批”,即对一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煤电机组进行淘汰,有效降低电力供给;对一批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或灵活性提升改造,阶段性降低电力供给。对于风电,一方面应在弃风严重地区停止新增常规风电,将发展重点从风电开发建设转移到风电高效利用上;另一方面,应通过全额保障性收购、放开发电计划、市场化交易、风电采暖等措施,缓解弃风形势,增加风电消纳。
5、释放需求潜能,推广电能替代,助推电力需求增长。
一方面,要转变观念、主动服务,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用电结构调整与增长动力转换。大力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降低用户用电成本,释放需求增长潜能;为新兴产业与服务业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电力服务,助推发展新动能。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行电能替代。在交通领域,大力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领域的电气化进程;在工业领域,推广电锅炉、电窑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居民领域,推广电采暖、电炊具,促进居民生活用电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