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实质上是进行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也是实现“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电力体制新架构的首要任务。
本文结合我国正在开展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阐述了输配电价机制改革的积极作用,总结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成效和经验,指出了今后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面临和需要重视的问题。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率先推开,深圳、蒙西、云南、贵州、安徽、湖北和宁夏的试点方案和第一个监管周期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得到批复。在2015年“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试点制”,而其中的首要任务又是“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可见,输配电价改革的重要性和输配电价改革先行的必要性。
一.输配电价改革的积极作用
中央电改9号文对输配电价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是: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即准许收入)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这与以往的输配电价相比,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有本质的差异。
(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改变了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顺应电力市场化建设的要求过去,除了部分跨省跨区输电工程之外,我国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电网企业通过购销差价获得收益,即按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亦称为目录电价)向电力用户售电,按国家制定的上网电价从发电企业购电,购、售电费的差额即是电网企业的输配(售)电服务收入;对各电压等级各类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与当地平均上网电价(或煤电标杆电价)之差,被视为输配电价。
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的收入不仅与用电需求和用电量结构(即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的用电量比例)密切相关,还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有关。
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以后,发电企业竞价上网或与大用户及售电公司进行电力交易,成交价格与电网企业的收益无关,发电上网电价下降直接传导给电力用户,而不会给电网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电网企业要靠降低成本来提高其输配电服务的收益率,也为发、用电价格市场化创造了条件。
(二)建立先进的准许收入管制机制有利于保护电力用户的利益,避免电网企业获取高额利润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服务总成本主要是与其输配电资产强相关的固定成本,除了输配电能损耗之外,与其实际输配电量的数量关系较小。因而,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电网企业,采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即准许收入的管制方式,不仅有利于保证输配电成本的回收,而且还可以避免电网企业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保护电力用户的利益。
(三)建立严格的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制度,有助于抑制输配电价水平上升
改革后的输配电价定价成本,是按照《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的用于输配电服务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按照电网企业的会计成本来核定,与输配电服务无关的投资也不能不列入,这避免了电网企业成本中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输配电服务之外费用和投资成本计入输配电价,促进电网企业降低无效成本、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当前电力需求增长明显放缓的新常态下,能够有效地抑制输配电价水平上升。
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成效和经验
是按照电改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独立核定输配电价的新机制;二是探索了几个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三是对五个省区核定了独立的输配电价水平。
(一)关于独立核定输配电价的新机制
基于先进的能源管输网络管制经济理论和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电网实际,通过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了更加科学、规范和透明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这套机制包括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办法、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的核算办法、输配电价水平的测算办法,以及对电网企业节约成本的激励约束相融机制等。
(二)关于几个难题的处置经验
独立核定输配电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仅涉及规范的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核定制度以及科学的定价方法,还涉及到一系列原有电价体系和机制遗留下来的问题。
1.输配电价结构优化问题。此次输配电价改革要为电力市场化交易创造条件。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在没有阻塞的地区和时段,不同一次能源使用成本、不同地理位置的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是一样或趋同的,如果远离共用输电网的电厂接入成本都由电力用户分摊,不仅造成发电企业之间竞争的不公平,而且使电力用户承担了更多的输电成本,同时还会误导电源规划、降低电网投资运行效率。因此,在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中提出了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实行电厂接入价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