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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 样板工程果然与众不同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观茶君  2016/8/29 9:18:01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来,京津冀电改的一举一动都吸引着人们关注的目光。

样板工程嘛,谁不关心?有小伙伴对小编坦言。确实,小编心有戚戚焉。

因此,当有幸一窥《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时候,观茶君迫切想知道的是:与别的组建方案相比,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究竟有什么不一样?看过之后,小编觉得这些信息太重要了,得赶紧告诉小伙伴们!

概括起来,观茶君觉得京津冀组建方案在政府主导、非营利性、相对独立等多个方面都得到了加强。

一、政府在交易机构组建、运作方面的主导作用得到加强

在交易机构究竟是谁的、谁应为交易机构的组建负责的关键问题上,小编觉得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吴疆教授的观点非常有代表性。吴老师指出,“电力市场建设是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由政府发起、文件规定、中央督办的。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而言,这是一项任务、必须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不能降电价时积极推动、建市场时总想给自己留个撇清的口子。必须像沪深股市一样明确:电力市场就是政府设置、管理、负责的公共机构、必须由政府主导”。而对于“主导”的体现,吴老师认为应包括相关法规及规则支撑,对运营管理拥有主导权或至少否决权,对机构领导人的控制权等三个方面。

在京津冀方案中,小编惊喜地发现政府的主导作用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对于交易机构的组建,方案明确,“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电力企业,共同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可见,包括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京津冀政府在内的各政府部门并没有回避自己的责任,而是勇挑重担,敢啃硬骨头,主动承担起了交易机构的组建重任!对于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等,则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批复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

二、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更加明确

交易机构的性质到底应该怎么界定?与一般的企业有什么不同,是否应该代表股东利益?这些问题不搞清楚,难免会走偏。在这个问题上,观茶君非常赞同吴疆教授的观点,他提出:“电力交易职能脱胎于电力调度职能,是服务于产业有序运转、服务于政府产业政策的公共职能。因此电力交易机构只能是非营利性质的公共机构,而不应是普通的企业,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吴老师进一步解释说,第一不能自身谋求营利,第二不能帮助部分市场主体牟利,第三也不能帮助交易机构所谓的“出资人”牟利。

小编觉得,为电力市场服务,而不是为股东服务,或许是交易机构与其他企业的最大不同之一。这一点,在京津冀方案中同样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方案明确: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力市场组织实施机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由上述表述可见,京津冀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履行的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则来自于政府授权,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特殊组织。

三、相对独立的原则得到了更好体现

对交易机构无法独立运作的担心是很多市场成员心头的痛,即使有的地方搞了股份制的交易中心,这种担心也无法让人消除。对此,小编相信小伙伴们深有同感。京津冀方案则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在股权设置、治理架构、人事任免权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安排。

在股权比例方面,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股权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电网企业为单一最大股东;

2.任意三个参股单位股权份额合计不超过50%;

3.京津冀三省(市)政府推荐的企业持股总份额大于单一最大股东持股;

4.第三方机构股权份额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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